合同工期和合同开工日期到合同竣工日期的时间天数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2025-04-05 19:19:5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如果合同工期上约定的天数,与合同开工到竣工日的时间不一致,正常情况下来说,会被认为是延误工期,会以延误工期的时间来计算相应的误工时间,进而作为合同中约定的延误工期而扣款的依据。因此,具体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来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期的约定有一个具体的时间天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会以此天数为标准来计划安排整个工程的进度。但是安排进度并不一定就能够按照安排的时间来实施,比如施工车辆延误,或者天气原因延误,或者政策的变化而延误,或者像疫情的出现等等原因而不得不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时,如何协调解决,算不算违约,一般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有约定。那么当发生这类事件时,应该将相应的证据进行保存,或者通过会议记录等形式,让大家确认当时发生延误的事实是不可抗力,最后在结算工程款时就会有相应的凭据。如果非不可抗力,而是因为怠工或窝工等原因,或是其他管理原因,导致最后延误工期,最后也是根据当时的记录来判断是否需要赔偿损失或者免责等。因此,具体的处理还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原因来决定,并依据合同条款上约定的处理方式来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新旧对照智能发现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回答2: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中合同文件前后约定不一致的解释方法,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合同工期及开工日期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不一致时,以合同协议书中的工期和开工日期推算竣工日期,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

回答3:

对工期与开工日期的问题,较好理解,但对竣工日期,实务中对此问题却意见不一,常会发生争议。因为竣工日期与工期是否违约,支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以及工程款计息时间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谓关系甚大。
竣工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