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经请字第2号原文

2025-04-30 13: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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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肯定是个律师吧

回答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复[1991]5号
【发布日期】1991-09-27
【生效日期】1991-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