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地公安机关一同抓获犯罪嫌疑人用什么手续带回审查

2025-05-04 18: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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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既然是犯罪嫌疑人,那肯定是已经立案了,有刑事拘留书、办案协作函件即可。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九条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2、《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3、《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

  4、《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4、《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五条 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公安机关。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