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的角度分析过错责任的含义

2025-03-09 2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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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解读运用】
  1、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
  2、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包括积极地作为,也包括消积的不作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多是行为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如殴打辱骂他人,侵占他人财产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消积不作为也可能构成侵权,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作为侵权的行为人一般是基于其未履行某种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如果没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行为人的不作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2)行为人行为时存在过错。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并非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即无过错责任),那么,行为人存在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之一。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损害后果而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而致其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结果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3)发生了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生命丧失、身体残疾、财产减少、名誉和精神损害等现实损害。因此,应当由侵权人填补其给受害人造成的现实损失。
  侵权行为除了对受害人权益造成现实损害之外,也有可能对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现实威胁。《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4)行为人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无因果关系就无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类型,一般为一因一果,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
  对于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一般由赔偿权利人承担;但诸如环境污染责任、产品责任等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
  3、行为人与其他当事人均无过错时,依据法律规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可能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没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