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做到如下几点,一是你是否建议公司建立公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其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资金投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这几个方面的制度;二是,你在日常工作中是否对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并且有记录可查;三是,是否建议为工人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有记录可查;四是,是否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拟定控制措施;事故发生后你是否及时组织抢救人员、上报事故情况(报告老板)、组织事故调查(视级别)。做好以上几点,你基本上不用当什么责任(老板找你麻烦除外)。记住,搞安全的,一要做好本分时,二要有记录可查,切忌。
你担任安全管理一职责任不小,如发生事故第一责任人你是你们公司的主要领导,然后在连带。像管安全的肯定有责任,不过也得看是不是责任事故。如果是你主要责任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比如你隐瞒不报、违章指挥、有重大安全隐患你不整改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你肯定有责任,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者的直接管理者,但是要看事故发生的因素
教育培训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到位
(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
等
如果这些你都做了并且都做到位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不大了。至于你要承担的责任,那要进行事故调查。
要看你的工作职责是怎么定的。只要履行了你的职责就没有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