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弊,要根据具体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利弊主要是有:
一、对受害者有利的方面:
1、可以减少或免除举证方面的责任;
2、可以尽快地取得赔偿款;
3、避免因对方转移资产而出现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
二、对受害者不利的方面:
1、在和解中可能会被要求放弃部分权利;
2、如果对方不履行自行和解协议的,仍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可以处理;如果对方不履行法院调解协议的,则仍要向法院申请执行,通过法院执行才可能实现债权。
总的来说,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受害者还是比较有利的,但作为受害者而言,应该在和解后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并在调解协议中设定违约责任。这样如果对方到时不按调解书履行的,受害者即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追究违约责任,而不需要再另行诉讼处理。
已经取得十级伤残鉴定书被告要求和解对你的利处是和解无需经过诉讼程序,耗时短,成本低,你可以及时获得赔偿;弊处是和解在没有履行之前可以反悔。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因此和解协议往往被视为当事人的合意,在没有履行前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