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破坏供电设施的保护标志、安全标志,或者危害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