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干满一年的职工即可以享受年,你应当从五月份入职开始计算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你应当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给予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是的,所有的公司基本上都是这样,年休假是按照自然年算的,也就是说从元月一号到十二月三十一号结束,你这样是没有年休假的
按规定,已经休掉的年假,用人单位是不得扣回的,用人单位要求扣回工资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给用人单位参考,如果用人单位非要扣除的话,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