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要看用人单位搬迁随往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大不大,影响大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影响不大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现有地址工作,劳动者居住(特别是自己的房子)在当地,孩子上学也在当地,而新的地方又比较远,这就会有很大的影响,劳动者不可能随单位搬迁,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是外地的员工,不涉及孩子在上海上学,单位在新的地址提供住宿或者协助租房等,或者搬迁地离得不是很远,或者单位提供上下班的班车等,对劳动者的影响较小,那么这种情况劳动者不愿随单位搬迁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因此,企业搬迁属于劳动法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的,在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补偿金支付义务。即该条法律规定适用的要件为:一是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果在同一地搬迁,对劳动者影响不大,则不属于该种情况;二是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是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果;四是程序上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第(二)项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这有什么补偿啊,企业又没辞退员工,干嘛要补偿。工厂要搬地方,员工要么去新的地方,或者其他几个厂可以选择。都说了薪资待遇不变,每月还有增加一点补贴,还要怎么样。你觉得不合适你可以自己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