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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上,首次明确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该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商标领域的率先突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
根据新《商标法》第63条规定,在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具体范围控制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同时明确,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应包括在赔偿数额之内。然而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未出现一件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其重要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具体构成要件并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