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为续签吗?合法吗?

2025-02-24 09: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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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续签,合法。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正常人事调动情形下,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计算:
1. 情形一:前一份劳动合同正好期满终止,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与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

这种情形,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连续计算。主要理由有几点:①《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立法意图是希望纠正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关联企业间调动时的缔约次数连续计算,
有利于该立法目的的落实;②规定劳资双方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署无固定期合同的理由在于,第三次签合同这一事实,一定程度说明了劳资双方已经有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而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并与各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合同的情况,应视为与一个统一的“资方”多次建立合同关系,上述“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依然存在;③《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工龄应当累计,而在缔约次数方面,参照该条规定进行连续计算符合立法初衷、亦无不妥。
2. 情形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各方约定新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

这种情形,应当视为各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上述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应被计做一次签约。但是,这份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应当累计。也即,如果上述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那么虽然在变更用人单位主体时签订合同的行为不计做一次签约(即签约当时劳动者无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当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订合同时应算做第三次续订,此时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 情形三: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的期限重新计算。

这种情形不属于合同主体变更,上述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被计做一次签约,并应与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次数累计。即,如果上述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解除的劳动合同正好是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那么劳动者在与新用人单位(关联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属于第三次签订了,劳动者有权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答2:

续签合同,必须是在原单位之间,或者是在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然,不叫续签合同,那是重新签合同了。

回答3:

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