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内积极改造,有立功的话有可能会减刑。有期徒刑最多减刑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最多减刑四年。从实践上看,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能减刑三年,就是比较理想的。
《刑法》规定的减刑限度: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扩展资料
案例:会昌一女子犯诈骗罪被判刑四年,狱中改造好获减刑!
罪犯刘来香,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会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来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35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罪犯刘来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来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
退赔款7500元。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