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五年以下,大病病假只有三个月,休完以后还不能上班应该怎么办?

2025-02-26 11: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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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此,根据上述第一款的规定,你休完病假后,如果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的,那单位不可以解除合同,应该让你继续留下工作。
如果你不能从事原工作,那么单位应该另行安排适合你的工作,也不可以让你走人,应该让你继续留下工作。
除非你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么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你描述的情况看,你们单位的行为违法。
望采纳。可追问。

回答2:

没提到因公,所以判断你不是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如果是非因公,可参照以下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因为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所以只能给出关于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一些规定,供参考,如果有其它问题,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