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只会抓鱼的熊 呼呼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鱼是我所想要的,熊掌也是我所想要的,这两种东西不能够同时得到的话,那么只有舍弃鱼而选择熊掌了。生命是我所追求的,大义也是我所追求的,这两种东西不能够同时得到的话,那么舍弃生命而选择大义了。生命是我所追求的,但我所喜欢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事还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追求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有什么手段不能采用的呢?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比死亡更可怕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有什么方法不能采用的呢?采用这种方法就能够生存下来,这样看来,有这种方法却不采用;采用这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这样看来,有这种方法却不采用。那是因为他们所追求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礼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厉害的事(那就是“不义”),不仅是贤人有这样的本性,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得到了就可活下去,得不到就会饿死。可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别人吃,四处游历的人不肯接受;用脚踢着(或踩过)给别人吃,乞丐也因被轻视而不肯接受。不管是否符合礼与义就接受优厚的俸禄,这样,优厚的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先前(有人为了道义)宁肯死也不愿接受(因得好处而丧义),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先前(有人为了道义)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妻子与妾的侍奉却接受了;先前(有人为了道义)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这种做法不也是可以停止而不做吗?(如果这样做了,)这种做法就叫做丧失了天性,天良及羞恶之心。 本文提出在“生”和“义”不能兼顾的情况下,应该舍生取义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这是每个人都有的“本心”,那些在“义”上有亏的人不过是丧失了他们的“本心”罢了。《孟子语录》一文用面对鱼和熊掌之间的抉择,比喻面对生命和大义之间的选择,孟子会毅然“舍生而取义者也”。这当中的“义”和文章最后的“此之谓失其本心”的“本心”都是指人的“羞恶之心”(按现在的通俗理解,可以理解为“廉耻之心”)。因为人只有拥有“羞恶之心”,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线可以承受的事,哪些是道德范围所不接纳的事,哪些是“所欲有甚于生”的事,这样才能不被“宫室之美”、“妻妾之奉”和“所识穷乏者得我”所诱惑,而像“不食嗟来之食”的人一样,内心有一种凛然的“义”。
鱼比熊掌更容易得到,而且还不会因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
很多事情都是不能同时拥有的,即使是兼得了也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这句话的寓义只是在说正常情况正常伦理的情况下是不能兼得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人不能同时拥有两种东西。就像鱼和熊撑,只能选 一个,放弃另一个
说人不能太贪心过犹不及
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