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所有权转移:
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扩展资料:
机动车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属于动产。但是对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时间到底如何确定,在实际中争议一直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来确定车辆所有权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并实际交付车辆后,车辆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而不是以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践中对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个人理解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中造成了很大的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及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认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必须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否则在买卖双方之间只产生债权,而不导致物权的变动。但是从交法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字面含义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登记后车辆的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所以仅应理解为是交通管理部门为方便对机动车进行行政管理的而进行的一种登记,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来作出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即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来确定赔偿义务人,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赔偿主体。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明确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交付为准,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明确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因车辆买卖、交通事故索赔等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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