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超期滞留一年,按澳门的相关规定,已经是属于非法移民了。这种情况,会被驱逐出境及被禁止於某段期间再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根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经第23/2009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32条)第一条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逾期逗留不超过30日者,每逾期逗留一日,罚款500澳门元;而倘若於一年内重犯或逾期逗留超过30日者,即被视为非法移民,须被驱逐出境及被禁止於某段期间再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详见有关法规条文)。逾期逗留并非刑事罪行,故不会因此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逾期逗留的处罚:
一、 根据第14/2014号行政法规-「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规章》关於逾期逗留的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许可期限届满後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但不超过30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科以澳门币500元的罚款,有关违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须即时缴纳罚款。上述的罚款规定不适用於1年内曾在本澳逾期逗留的人士。对於不缴纳罚款及不适用罚款规定的人士,均被视为非法移民,出入境事务厅将不受理其於两年内所提出之居留许可、延长逗留许可或外地劳工逗留许可的申请。
二、 根据第6/2004号法律被视为非法移民的人士,会被驱逐出境和禁止於驱逐令中所指的期间内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7_sm_4_7.html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3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