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一旦发生就可以报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扩展资料
据海南廉政网消息,日前,万宁市纪委对万城食品站站长曹春昌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曹春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个人的餐饮费、油料费和购物费等费用共计15263.6元,以万城食品站日常办公开支的名义报销冲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万宁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曹春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万宁市商务局给予曹春昌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其违纪所得已收缴并上交国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万宁市万城食品站站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被处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让公安机关从中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通过民事自诉的方式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