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承包方的申请和发包方出具的证明及时换发或者补发。换发或者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除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