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严重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狠抓建设用砂的质量管理,坚决制止和打击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建设工程的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严把建筑用砂进场质量关
建筑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杜绝不合格建筑用砂用于工程建设。
(一)钢筋混凝土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以及砌筑砂浆和建筑抹灰打底不得使用海砂或净化海砂。
(二)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海砂或净化海砂。要建立建筑用砂进场检验记录、进厂原材料台账和检验不合格报告台帐。必须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仪器设备,每天逐批对进场建筑用砂进行检验,主要原材料每半年应提供不少于1次型式检验报告;生产用砂的进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对进厂原材料质量不符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
(三)施工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建筑用砂,按规范规定的批次对进场建筑用砂进行送检,进场建筑用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建立健全建筑用砂使用台账和技术档案资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进场建筑用砂实行见证检测制度,并按规定做好平行检测。
(五)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见证取样制度,切实履行混凝土、砂浆拌制过程的旁站监理;必须对大型工程及重要结构部位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供应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理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使用的建筑用砂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工程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对送检的建筑用砂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建筑用砂检验报告应提供氯离子含量、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等指标。应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帐,及时将检测不合格报告信息上报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建筑用砂管理。应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建筑用砂的质量监管工作。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工程用砂质量专项检查,采用“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检查方式,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工程用砂质量大检查。今年3月30日前应按《建设工程用砂专项检查方案》(详见附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综合采用行政手段、行政处罚等有效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实监管职责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对违规使用海砂的相关责任主体除相应的处罚外,可同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施工、监理单位一律取消其政府投融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情节严重的,清出全县建筑市场;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报有关部门吊销企业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