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及解决办法有哪些

2025-04-08 21: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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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商标就是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志,商号就是企业名称,用以区别其他企业。商标注册机关是商标局,商号则是工商登记部门。由于历史或者注册原因,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当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之后,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1.商标与商号侵权,需要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或者混淆。就是说,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号,其中一个应该是非常有名的,具有一定公众知晓度的。否则,即使发生撞衫,对别人和商家来说,也影响不大。2.如果冲突的双方经营的品种不在一个领域内,也不认为让公众产生混淆,通常也是可以使用的。3.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字号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一般都以维持现状处理为主。4.在同一个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冲突纠纷。双方认为对方侵权,都可以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定败诉一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权。法院判定的是停止使用,但不能撤销,因为这是工商登记部门或者商标局的行政职能。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撤销、无效对方商号或者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回答2:

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

(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