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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利息实际上就是滞纳金的意思.按照他们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其中"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可以得到答案: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本年记账利率×1/12,这其中∑就是2008年个人账户应交的基数.
还是举和例子来说明:您在06年购买了社保,一直正常缴费到08年3月,08年4月份您离开公司,公司也就不承担为您交纳20%社保的责任,在此期间您自己也一直没有按时交纳相关费用,到08年11月份您突然想起要交纳费用,此时您的身份已是"灵活就业人员",到银行或者社区续交时,他们就按照上面公式,除正常要交的费用外,再补交"利息".4月到11月中间共空7个月的"利息",假设每月应交100元,那么7个月下来的记账额就是700元,按利率3.21%算,利息=100X[700X(12-7+1)]X3.21%X1/12=749元.也就是说:从08年4月未交到08年11月,您如果要想续保,按假定100元一月算,续交费用是700元,利息是749元,总计是1449元(和国家规定的滞纳金费用收取标准:千分之二每日复利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