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扩展资料: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基金业协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任一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此出具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
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此,法律意见书中还需对该等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就该点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按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该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