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发票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应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发票,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注意其中的“一次性”字眼,也就是说,发票上只允许改一个章,如果没有盖清楚的话,是不允许在旁边加盖第二个发票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我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注意其中的“一次性”字眼,也就是说,发票上只允许改一个章,如果没有盖清楚的话,是不允许在旁边加盖第二个发票章的。
此外,发票章盖得不清晰也要分情况,能看出企业名称和税号的“不清晰”是可以接受的。如果税号和公司名称都不清晰的话,绝对不允许。
盖章不清晰导致发票无法使用的属于开票有误或者盖章有误行为,如果是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受票方出具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就可以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普票的处理没有那么严格,可以直接作废重新开具。当然,前提是发票章盖得太离谱,已经到了无法使用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