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可以依照刑诉法第139条一直扣押车辆吗

2025-05-05 19: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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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现在交警部门不负责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于车辆肇事一类的刑事犯罪,车辆一般不是证实负责的物证,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一直扣押的,而且国家法律规定,扣押车辆产生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所以,交警部门不会依照139条的规定长时间扣押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