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班子中有近亲属,怎么办

2025-04-04 05:03: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可以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异议,要求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改选,或者向镇政府反映情况。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之间不得有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应告知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派员指导。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扩展资料: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八)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回答2:

村两委班子中不可以有近亲属。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1、参照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官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回答3:

村两委班子中法律规定不允许有近亲属。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第一章第一小条规定: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扩展资料:

村党组织书记等不得与村财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昨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省农村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创新,涌现了村民议事会、制定“村规民约”以法治村等具有四川特色的经验做法。

在此实践基础上,《修订草案》创新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设立村民议事会,同时还完善了回避制度,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根据《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也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同时规定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

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设立村民议事会,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参考资料:凤凰网-村党组织书记等不得与村财会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回答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村委会虽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但也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所以使用公务员法。你可以向村民代表大会提出异议,要求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改选,或者向镇政府反映情况。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