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死了债务该由谁偿还?

2025-04-06 02:33:3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的继承人只在遗产部分内承担清偿义务。超出债务人遗产的部分,原则上不再由其继承人承担。或者,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找其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债务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是债务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假如债务人的配偶还在世的,债务人的遗产,是债务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在遗产分割前,应首先将共同遗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债务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而相关债务是用于夫妻婚后家庭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既不是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未用于家庭婚后生活,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扩展资料: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回答3:

回答4:

欠债人死亡导致其遗产的分割,生前所欠债务不会因此而灭失,其所欠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债权人可以依借据凭证向遗产继承人要求偿还,但是不可超过遗产部分或所欠债务的数额。

回答5:

1、债务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时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有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债务人死亡时,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遗赠继承人的,由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嘱、遗赠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债务人在生前签署的借贷合同中有两名以上担保人的,那就应当由担保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如果,债务人生前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是死亡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或者债务人在生前与债权人签署借贷合同时没有连带保证人等情形的,那这笔债务就真正成为“人死债消”的悲剧了。因此,建议债权人如果以后陆续还会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借贷合同,或者签订借贷合同时,再订立一份《担保合同书》多增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担保人,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