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逃逸的,劳动者工资应当由包工头上级发包人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