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员被迫或被指使作出违法行为能否追究法律责任?

2025-03-10 18: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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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财会人员,无论什么外部原因,做出违法行为,是追究法律责任的。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而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做出违法行为的人员,其法律责任适用于会计法第四十五条,即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并没有明确财会人员违法的前提照顾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有前款行为,都要追究财会人员的法律责任。 财会人员必须做到依法理财,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回答2:

被迫的不能,被指使的可以被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