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犯在同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具体羁押方式,应该由看守所方面灵活掌握。可以根据具体的关押需要,有看守所做出决定,法律并没有对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关押方式进行规定。但是,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
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将羁押人犯移送另一机关管辖时,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注明承接时间后,及时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该《换押证》办理被羁押人犯的换押手续,并立即开具回执退回移送机关。
会混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