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的现代企业制度

2025-02-23 1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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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制度,也就是所有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载体的企业都是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等,而以公司为基本形态,公司是大中型企业的法律形态,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是小型企业的法律形态。
从狭义上讲,现代企业制度是古典企业制度(即早期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对称,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企业形态,是上世纪末期以来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逐渐发展起来,并在当代世界发达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公司制度。
鉴于前面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已有所介绍,而现代公司制度是17世纪以来的新的企业形式,加之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所以,经邦对公司制度作重点介绍。
尽管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确立是在19世纪中期,但其起源却在17世纪初,其间经历了200多年的演变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与古典企业制度的发展不一样,现代企业制度或者说公司企业制度的兴起、发展不仅是在罗马——德意志法系国家,而是一次世界范围的活动。那些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也先后制定了各种公司法引导国内迅速展开的创立公司的热潮。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外贸易发达的国家。17世纪初叶,这些国家纷纷设立殖民公司。所谓殖民公司,是由政府或国王特许设立,取得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选择某些本国政府权力的贸易组织(如英国东印度公司)。殖民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会性质的合组公司,另一类是合股公司。
一般认为合股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直接前身。而合股公司虽然被称为公司,但它实际上只相当于贸易保护协会,它本身没有资本,参加公司的人交纳一定的入伙金,但仍以各自的名义经营,经营风险亦由入伙者各自负担。合股公司则是以公司参加者入股的资金作为共同资本,公司设有统一的经营机构——董事会,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按所持股份分享利润,分担损失。如英国、荷兰、法国、葡萄牙、丹麦等国设立的东印度公司,所以说合股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前身。
但合股公司并不是股份公司,而是合伙与股份公司之间一个承前启后的枢纽,它与后来的股份公司是有区别的。首先,合股公司不象股份公司那样是制定法的产物,而是股东协议的产物;其次,合股公司的股东是以个人名义共有公司的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在诉讼关系中,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原告或被告。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壮大,封建经济走向崩溃,资产阶级政权先后诞生,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了道路。与此同时,作为原始资本积累的主要来源的海外贸易,也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为此而建立的强大垄断公司成了自由贸易的桎梏。由于政治上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上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加之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于是,国内公司蓬勃发展起来。
有关国内公司的立法活动并非一帆风顺,它是以两次投机狂潮为背景的。第一次狂潮始于18世纪初,以“南海泡沫案”而告结束,这场狂潮后留下了大批倒闭公司,使人们对投资建公司失去了兴趣。这一事件引起了英国政府对公司立法的重视。然而,英国政府认为,造成这一事件有两个原因,一是这些国内公司没有经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而作为法人团体进行活动,筹集可转让的股份的活动,是投机活动,扰乱了秩序;二是采纳亚当·斯密的观点,认为股份公司这种组织类型只适用于那些被归入常规业务的商业活动,即银行业务、水火保险、挖凿维护运河及城市供水。而其它商业活动采用这种形式必然与公共利益相矛盾,又毫无意义。这样,英国政府的第一次公司立法,就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没有起到保护和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
第二次投机狂潮发生于19世纪20年代。产业结构的变化,使用权人们开始热衷于铁路投机,于是,又爆发了一场堪与1720年“南海泡沫案”并论的冒险热。于是,英国政府再次进行了公司立法。
这次立法活动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步是以“1834年商事公司法”(TheTradingCompanyActof1834)为标志的,对特许证的颁发作了变通,授权政府以专利证(LetterPatent)方式授以公司法人特权的一部或全部,而不必实际颁发特许证。第二步是以1844年公司法为标志,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是保护公众利益,防止欺诈的有力措施。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痛苦经历,终于产生了这三项原则,从而确立了公司法的基本内容。继英国之后,法国也开始了公司立法的历程,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并对18世纪末出现的股份两合公司作了规定,英国于1855年制定了《有限责任法》,允许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有限责任。至此,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得到确立。
如果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而不考虑经济、科技等其它因素,则可以认为,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财产独立和(股东、企业)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也即有限法人制度问世的19世纪中期,现代企业制度就已初步建立了。
有限责任公司是较晚出现的现代企业形式。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使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和股份公司的股东一样,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便利,从而促进了社会的投资和经济发展。接着,葡萄牙、奥地利、法国、日本等国均仿效德国,建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英国也于1907年颁布公司法,对非开放公司做出规定,将其股份责任分为有限和无限两种。至此,典型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要素之一的科学管理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