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员工受工伤后,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在这个期限员工不上班是正常的。如果超过了停工留薪期,员工不来上班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严重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限将根据员工的受伤实际情况确定,对于这点,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清楚工伤员工的身体恢复情况以及所在地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按照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已经过了申请工伤的时限: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报销一般只接受正规医院的票据,你们不应该给她报销。这些票据必须是为了这个病,并且有正规医院的公章。
根据法律规定;
1、如果员工长期请假,单位批准了其请假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而且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