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其限制是在安理会范围内处理实质性问题才可以行使,具体包括:关于调解争端和冲突、维持和平、对成员国进行制裁、选举秘书长、开除会员国、中止会员国权力等。人权理事会是和安理会平行的机构,当然其权力是远不如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是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其否决权也是限制于安理会的,在人权理事会和联大等机构没有否决权。但是,安理会是唯一一个可以采取强制性行为的机构,所以其他机构的决议只有政治和舆论意义,没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可以不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