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人拿香港工作签证,但长期住在内地,CRS税务居民应该如何界定?

2025-03-26 02: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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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税务居民也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还有一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这两类税务居民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被交换至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一个人根据中国法规属于中国税务居民,根据某外国法规又属于外国税务居民,在这种情形下中国仍会将其视作外国税务居民,会把他的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
中国大陆企业税务居民的定义
1、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回答2:

中 国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
中国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
通常(ordinarily)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
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必须习惯性(habitually)及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国香港。
“通常居住”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
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按 1 天计算。
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