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查处力度大,越界开采被处罚——湖北省长阳县古城锰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是怎样?

2025-04-13 07: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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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8年4月,湖北省长阳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该县古城锰业有限公司采矿点超出了矿区范围。考虑到该案复杂,长阳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公司涉嫌越界开采一案上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2008年5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联合调查组在询问相关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委托省地质勘查公司对古城锰业有限公司开采情况进行勘测后,认定该公司东南部采矿点超出矿区范围440平方米,违法开采锰矿资源2900吨,经价格认证部门认证,价值93.38万元。
2008年8月,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向古城锰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等法律文书。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3.38万元;按违法所得的30%处以28万元罚款。同时,县国土资源局封堵了越界开采的巷道。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
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上述查处情况可以看出,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案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但在查处过程中没有“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内容,虽然采取了封堵了越界开采的巷道的措施,但是不够规范,存在瑕疵。
本案亮点是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积极争取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开展联合办案,加大了案件的查处力度,使越界违法行为最终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