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常容易知道,县政府有权力有职责随时对宅基地进行重新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县政府批准,谈不上处理
那是你们家的东西,你瞎继承什么?有钱任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