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1、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2、注销办学许可证;
3、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等等。
《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法
其实常见的一些违法行为,最重要的就是收费和贪污腐败现象了,然后这个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个东西。
教育行政部门的话在刑事执行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应该就是一些违法的数据嗯这个交易费用啊乱七八糟的事情吧
应该主要是以权谋私,公私不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