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19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夫妻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容易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蛟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赵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赵某1、一子赵某2。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赵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将李某脸部烫伤,李某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申请离婚。
审理中,赵某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对于婚生子的抚育问题也有争议。李某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但又考虑到自己离婚后,经济条件不如赵某,赵某如果能抚养孩子,其也认可。赵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李某好,而且儿子应当由自己抚育,因此也要求抚育孩子。
而孩子则表示,可以和母亲一起生活,虽然妈妈条件不好不一定能上好的学校,但如果和爸爸生活,虽然能上好学校,又觉得爸爸脾气不好。
这种情况,法官是怎么判的呢?
孩子的意见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育的依据。但本案涉及到家庭暴力,则家庭暴力应当成为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权归属的重要考虑因素。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裁判,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确实会对婚生子的成长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孩子举旗不定的情况下,判决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育,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和前夫同居,如果你有证据,那就是事实重婚,可以告重婚罪。
孩子这两年都是跟你老婆,正常离婚一般是判给你老婆的。
你这个情况,你你妻子虽然和前夫生活,但是没有结婚,所以不是重婚罪。
但是没有和你一起生活,而且分居两年,你们可以离婚。首先你要有证据证明是她有错在前,而且没和你一起生活,这样法院起诉的时候,法庭会对你们财产分割偏向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