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