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得分情况考虑的: 1、如果说劳动局与该厂员工进行口头约定,聘用这些员工看厂,而且必须有一定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那么自然劳动局与该受伤员工之间有法律关系存在,则员工在受雇期间非本人故意而发生的意外人身伤害,则与之相关的医疗费用应用劳动局支付; 2、如果说劳动局当初只是建议员工出于义务看厂,那么就不构成合同的法律关系,而由此员工所产生的伤害赔偿责任则与劳动局无关。那么只有两种可能:1)该受伤员工自负责任;2)在厂子被拍卖之后未支付员工工资之前,先取部分金额用于该员工的医疗支出,当然这必须与该厂所有员工协商,毕竟受伤的员工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而受伤的,无论出于道义或是别的,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