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因此,如果办案警官不出手续,你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控告办案警官不履行职责。要求出具回执。没有回执,相当于没有进入公安机关的审查程序。有了回执,公安机关必须审查,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