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审判时可以超过18周岁)
一、少年法庭: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统称少年法庭。(《若干规定》第六条)
二、受案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2)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三、与正常程序有别的相关规定:
1、除了与案件有关的人士和记者以外,其他人等均不得出席(如果法庭认为有需要时,可以拒绝记者出席)。
2、任何有关少年法庭(及有关上诉案件)的报道,均不得提及有关儿童或少年(不论是被告或证人)的姓名、地址或就读学校,不得透露任何足以导致他们身份被识别的资料,亦不得发表任何有关他们的图片。
3、少年法庭有责任以浅白的语言向其解释控罪内容、确保被告控罪的性质。
4、法庭有权为了被告的利益盘问证人,亦可以让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5、为了保障被告利益,法庭可以强制其父母或监护人出席,亦可以要求他们离开法庭。
6、作出判决之前,法庭必须取得关于该儿童或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学校纪录及病历等资料。
7、未满14岁的儿童,不得被判处监禁。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少年,如果有其他适当的处罚方法,不应被判处监禁。如果必须监禁,监禁时亦不得与成年囚犯交往。
四、设立少年法庭的目的、意义:
本着教育为目的开设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最大特点是审判多以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减少与案件无关人员的参审人数,以减轻犯罪少年儿童的心理负罪感,帮助犯罪少年儿童更好更快的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