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因不服社保局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将公司列为第三人合法吗?

2025-04-13 01:11:34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按实际情况,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公司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列公司为第三人的决定合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按实际情况,如果第三人侵权又构成工伤的,可以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工伤认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综上所述,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公司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列公司为第三人列公司为第三人的决定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其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十五、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