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法官没给保全是职吗

2025-05-05 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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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证据灭失的具体情形。
  一、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具备如下条件,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回答2:

你申请诉讼保全,法官没有保全,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是失职还是故意,到检察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