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制宪权的界限

简述制宪权的界限
2025-03-12 2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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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 verfassunggebende Gewalt, pouvoir constituant)是一种创造宪法的权力,具有最高法源,没有上位法律规范,一般不受先前政权之法律所规限,只受法理、自然法、制宪目的和国际法所约束。制宪权不是国家权力,先於国家权力,高於国家权力,也不依附国家权力,并据此产生国家权力。制宪权的原始拥有者和最终拥有者应该是人民,但制宪权一般由军政时期的军人、训政时期的执政者等革命胜利者、政变者或君主来行使,他们成立政治议会(一般称为制宪会议),并以人民的名义,根据法理、自然法、革命目的和国际法的规范,委托部份专业人士起草宪法,之後再由人民的代表通过,最後交由全体国民公决而最终通过宪法,重新确认或创制国家结构和人民权利。由於制宪权的行使人并不是全体国民,因此最终必须经过全民公决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非经公决之宪法也不是合法的宪法。制宪会议的组成人员、制宪会议成员的提名门槛也直接影响到宪法的民主性和分权性,历史上不少专制政府都借垄断制宪会议、架空人民代表或者无限期押後全民公决来达至其专制统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