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共有房产中其中一个共有人的份额?

2024-12-03 05:49:0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可以。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扩展资料

法院强制执行共有财产案例

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后三方产生争议。乌海中院判决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静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乌海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乌海银行股份48万股,以及登记于张静名下房产及车库,并且已经执行了张佳勋2014年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款115200元及高尔夫轿车一辆。张静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张静遂向乌海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得拍卖,一审被判决驳回。张静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二审亦被驳回。

张静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回答2:

可以。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相关法律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回答3: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