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扩展资料: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因为左转弯车辆在路口行驶的时间长于右转弯的车辆,它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时间、它自己受其他车辆影响的时间都长于右转弯的车辆,所以,右转弯的车辆应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如果左转弯车让行的话,就会增加上述不利因素,不利于尽快清空路口车辆造成堵塞。
在交叉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警察指挥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首先观察是否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如果有,那就应该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如果没有,右转弯的就应该让左转弯的先行。但记住,必须是相对方向行驶的双方。相对方向是指二者相对于对方是相反的方向,例如一个是由东向西行驶,一个是由西向东行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因此,同样允许通行的情况下,左转弯车辆要让直行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