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法院的先予执行财产,检察院不得抗诉;
三、检察院对法院做出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检察院对法院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五、检察院单独对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六、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七、检察院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八、检察院对法院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
四、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
五、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六、执行和解的案件;
七、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八、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不一定,法院应当经过审判做出是否驳回抗诉的判决。
法院必须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