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具体来讲,应当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来计算发放。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不再计发工资,而是按照规定标准领取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按照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发放.工伤医疗期限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定为1--27个月,严重的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限的不得超过36个月.
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工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规定的计件标准额度,由用人单位支付。
既然是计件
为什么超过了反而还不给?
不公平!
难道当时有协议?
不过既然超过了不给
那么计件还要意义吗?
建议到劳动局咨询下相关条文
有必要的话
私下询问下律师
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