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车卖给别人二十年了没过户,现在说十几年前出了事,伤者来找我,我怎么办?

2025-05-06 0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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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最高院复函,法律依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2)《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使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结论。(1)原车主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机动车是动产,交付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的事实,因此后原车主不能对该机动车进行控制、支配、营利,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交付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情况下,原车主和受让人应当对车辆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原车主转让的是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年检不合格、因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而未年检的车辆以及机动车存在其它足以造成安全隐患的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此时原车主和受让人应当对转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我是谢律师,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我。

回答2:

以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
你无法控制车辆
也不是你造成的
无需承担责任

回答3:

你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你必须查找买车人共同协商理赔事项,找不到人你就得赔偿全部损失。

回答4:

这你就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否则你是说不清。摆不脱的。因为你本身就做了很错误的一件事情。在你卖车的时候就本身应该必须把户过了。把过户正常手续办理好之后再卖车。这样对你才能。无后顾之忧的。车牌号。就好比人的户口一样。千万不能马虎的。现在自然事情一出解决的办法那只有通过。法律部门。把你们当时卖车的收款收据拿出来,这就是唯一的依据啦。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你才能清白的。

回答5:

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按法律规定,你确实是应该赔偿赔偿伤者!
如果伤者在造事追诉期内起诉你,你必须赔偿!但赔偿后,你是可以靠手中的卖车证据,起诉买车人的,要求买车赔偿你的损失。
如何伤者在造事追诉期以后,追你赔偿,可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