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您提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贵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贵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详见第九条,各个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可能有更具体的规定),业主可以向小区所在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依据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其中就包括业主名册。依据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就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所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向获得业主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在理论上没有障碍。
当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也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这些信息,理论上这些信息资料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一般会配合提供,除非他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可以进行以下方式维权:一是向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尤其是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物业科;二是结合现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综合考虑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选聘其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这是业主的权利,可以选聘也可以不选聘这家物业服务企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就现行有效的法律来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故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条款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业主委员会,在筹备期间,应该收取或留下各业主的联络方式!向物业公司索要也是可以的!一旦他们不提供,首先要以商量的口吻,说明理由,因为,这对他们也有好处,一旦某位业主与物业发生矛盾,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从中帮助协调。要知道,业主委员会不是专门与物业公司对着干的,都是为了整个小区的和谐,所以,就希望他们给予帮助!如果一开始就闹别扭,今后的事儿就难办了!
如果物业不同意 应该让物业去通知每一位业主
这本来就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
让业务公司通知